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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3 20:04:27 股吧网页版
石大胜华: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
门、各事业部、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
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连)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
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各事业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
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
室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
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报告。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按较高者算)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达到100万元人民币。

(二)与公司关联(连)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连)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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