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前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就酌情权信托而言,是该信托的成立人并能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公司的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必须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披露其(及其家属和由他们控制的公司)对公司和任何相联法团(《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者)的股份拥有的全部(即不论任何百分比) 权益和淡仓,以及其买卖这些股份的情况。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承诺。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若存在前述违规买卖行为,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参与收购或出售事项的任何洽谈或协议(或涉及任何内幕消息者),自其开始知悉或参与该等事项起,直至有关资料已公布为止的期间;经以上人士提醒可能会有内幕信息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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