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石大胜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由董事担任,其中两名委员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
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委员中的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审阅、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 17 章所述有关购股权或股份奖励计划的事宜)、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六)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者其任何联系人(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12条、第 14A.13 条)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八)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审阅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十)获授权负责确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具体薪酬待遇,或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就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二)考虑若干因素,诸如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十三)审视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不致过多;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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