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偿债能力或公司已发行债券的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无法保证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予以披露,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公司应在每年的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
季度的季度报告。
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等文件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10 个交易日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
第十条 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重大事项包括:
(一)企业名称变更、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三)企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五)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六)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七)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企业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九)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一)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或者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企业转移债券清偿义务;
(十三)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或者新增借款、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五)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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