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0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5-01-03-02
致: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另,鉴于新《公司法》已经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股东大会”改为“股
东会”,但为了与公司发布的《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保持一致,本次“股东会”仍称“股东大会”。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在山东华鹏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七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5 年 5 月 15 日至
2025 年 5 月 15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7,234,85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8928%,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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