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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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077 号
致: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华设集团”)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 2025
年 4 月 10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综合授信担保预计授权的议案》,公司合计持有公司约 1.4%股份的股东凌九忠先生、侯力纲先生、张健康先生、曹亚丽女士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关于提请公司增加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函》,提议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综合授信担保预计授权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华设设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 E 栋 3 楼会议厅由公司董事长
杨卫东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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