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工作和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
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
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具体职责如下: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
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公司股票挂牌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等相关主
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做出或可能做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
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或行使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
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
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
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
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并需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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