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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讯科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
核工作制度和程序,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当届董事会任命至少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
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自动失去其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
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
整。改选委员的提案获得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
束后就任。

第十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规则的
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1)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 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3) 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4)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5) 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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