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
”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五条 为控制风险,委托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或授权,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根据《公司章程》《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应当在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委托理财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期限、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由于委托理财产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提高办理效率,由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对委托理财产品的选择,金额的确定,合同、协议的签署等相关事宜的审批及风险控制。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
(一)办理委托理财业务时,由公司财务部门按权限将委托理财单项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裁、董事长进行审批;
(二)公司财务部门统筹资金情况,汇总公司年度委托理财方案,包括理财资金限额、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别、期限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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