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 50%以上股份,或
者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等方式实际控制的公司;参股公司指公司持有其股份在 50%以下且不具备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控股子公司的组织、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行政、人事及绩效考核等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投资部门、业务相关部门等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对派往控股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四)公司证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控股子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控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控股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如控股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会,以下皆同)、董事会(如控股子公司无董事会,则为执行董事,以下皆同)及监事会(如控股子公司无监事会,则为监事,以下皆同)。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享有如下权利:
(一)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
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八)依法享有投资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九)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法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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