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成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成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或者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该名成员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提名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体成员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成员本人出席,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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