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含分公司、孙公司,下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由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及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本条所列条件,但确需与其发展业务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根据审批权限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风险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层审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不得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公司接受反担保,一般以被担保人有形资产的抵(质)押方式为主,以无形资产、权利(益)质押及其他担保方式为辅。同时,公司接受反担保应遵循五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国家法律允许设定担保的资产;
(二)流通可变现原则,即反担保物为市场所接受,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可通过市场变现;
(三)定价原则,即通过市场确定反担保物的真实价值;
(四)执行可操作原则,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设定反担保物,以保证反担保物能够顺利处置;
(五)债务人利益可触动原则,即反担保物的设定,必须能够触动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以迫使债务人守信履约。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不得为其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
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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