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如无特别说明均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成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成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成员任期届满,
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成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的成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出辞职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自该名成员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有关工作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递交述职报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并进行表决;
(四)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监管要求和工作需求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出、邮件,电话、电子邮件、传真、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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