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以下简称“《<业务办理>之第五号—权益分派》”)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万盛股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万盛股份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万盛股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盛股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法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万盛股份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万盛股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 16.78
元/股,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根据公司公告的文件,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
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止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本次回购期限已届
满。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 16,913,43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8687%。
根据《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 7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基于上述股份回购情况,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6,913,437 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应当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具体方案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以下简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拟定的利润分配。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前,若公司总股本
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589,578,59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6,913,43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572,665,156 股。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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