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 | 邮政编码:200120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致: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实施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决议等会议文件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分别召开了以下会议:
2025 年 2 月 26 日、2025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并于 2025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2025 年 9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