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事会确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设财务负责人1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董事长、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资金、资产运用事项,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以下与非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上享有决定权,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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