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本制度中对控股股东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应当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向公司隐瞒或者要求、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第九条 控股股东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公司完成与信息披露相关的问询、调查以及查证工作,收到公司书面询证函件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在期限内以书面方式答复,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控股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应当提供履约担保。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者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控股股东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二)与非生产性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三)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四)以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五)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应当维护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者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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