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全部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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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全部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533号
致: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作为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临门”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全部股票期权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喜临门本次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喜临门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喜临门保证该等证据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喜临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以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考核标准之是否恰当与合理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喜临门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喜临门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主
喜临门、公司 指
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603008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指
计划 励计划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天册、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1、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喜临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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