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5-149
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案件所处阶段:执行阶段
本次案件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唐山湾三岛旅游区旅游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岛公司”)向公司支付建安工程费 103,034,455.32 元及其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300.00 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案件所涉公司对三岛公司应收款项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中公司就有财产担保债权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在担保财产处置完毕(指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的方式,在担保财产全部回收或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时,视为担保财产处置完毕)之日有财产担保债权终止留债,届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若后续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未受偿的部分将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后续还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以保障公司及相关方利益,同时也将密切关注该案件相关情况,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丹阳顺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冀 02 执 22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9 月 13 日,公司与被告三岛公司、被告唐山控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了《投资建设合同》。唐山湾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司已向被告三岛公司报送了唐山湾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2020 年 11月 23 日,被告三岛公司签署了《工程结算审计资料移交单》。但被告三岛公司仍欠付第三笔回购款项以及公司已缴纳的未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为维护自身合法
权益,故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的《关
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2025 年 1 月,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冀 02 民
初 1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三岛公司向公司支付建安工程费103,034,455.32 元及其利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300.00 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5-00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冀 02 执 221 号
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4 年 3
月 4 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冀 02 民初 131 号民事判决书,
2025 年 6 月 24 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责令
被执行人三岛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被执行人三岛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控,银行账户无存款,不动产、车辆被另案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三岛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案件所涉公司对三岛公司应收款项系《重整计划》中本公司就有财产担保债权提供的担保财产,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在担保财产处置完毕(指通过诉讼及强制执行的方式,在担保财产全部回收或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时,视为担保财产处置完毕)之日有财产担保债权终止留债,届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调整及受偿方案获得清偿”。若后续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有财产担保债权中的未受偿的部分将按照《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的受偿方案获得清偿,后续公司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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