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1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5-132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花王股份”)于近日通过银行信息推送,发现公司存在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情形,经核实确认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基本情况
序 账户 截至 2025 年 10 月 8
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性质 日实际冻结金额
(万元)
1 花王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110********602 基本户 398.29
2 花王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90********082 一般户 393.39
支行
3 花王股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110********858 一般户 37.82
4 花王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382********059 一般户 10.92
上述银行账户实际冻结资金合计 840.42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 1.79%,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63%。
二、本次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的原因
(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
1、案件基本情况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东阿县祥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山路桥”)将花王股份、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诉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东阿法院”),2022 年 12 月 29 日,东阿法院出具(2022)鲁 1524 民初 1731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1)花王股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祥山路桥5,157,983.67 元及相应利息;(2)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在所欠付花王股份工程款1,551.092328 万元范围内向祥山路桥承担上述款项付款责任。
上述判决出具后,花王股份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 年 10 月 9 日,东阿法院出具(2023)鲁 1524 执 1521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花王股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8,042,546.16 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因此,花王股份上述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花王股份将东阿县交通运输局诉至东阿法院,
2023 年 12 月 20 日,东阿法院出具(2023)鲁 1524 民初 344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1)东阿县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花王股份支付工程款
15,510,923.28 元及利息,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在(2022)鲁 1524 民初 1731 号、
(2023)鲁 15 民终 729 号民事判决中履行的部分应予以扣除;(2)判决驳回花王股份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东阿县交通运输局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花王股份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立案。
2、公司已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启动预重整;2024 年 9 月 9 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王锁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2024 年 11 月 15 日,江苏省镇江
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1)批准花王股份重整计划;(2)终止花王股份重整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92 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上述事项通过执行程序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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