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上海市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
各股东。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任何额外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的,由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九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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