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晶方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登记档案格式请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上海的证券交易所。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资料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请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同时,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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