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56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ehao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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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1-6
出 具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涉 及 事 项 的 专 项 说 明
德皓核字[2025]00000956 号
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所接受委托,业已完成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龙宇数据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并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德皓审字[2025]00001490 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 1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情况说明如下: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 号一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利润是大多数财务报表使用者最为关注的财务指标。确定以龙宇数据公司使用经营性业务税前利润作为选取的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1,200万元(取整)。本期重要性水平的计算方法与上期保持一致。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内容
1、大股东资金占用可收回性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龙宇数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龙宇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宇控股)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88,406.23 万元、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4,421.29 万元。龙宇控股虽然出具关于解决占用资金问题承诺函等,但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述资金的可收回性做出判断,我们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证监会立案调查
龙宇数据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由于该调查尚未有结论,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龙宇数据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3、股权收购预付款
2024 年 9 月 30 日龙宇数据公司、上海龙宇控股有限公司(简称
龙宇控股)、上海天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好信息)三方签署了《有关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及股份转让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由龙宇数据公司收购天好信息子公司江苏天好富兴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协议,龙宇数
据公司已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向天好信息预付股权收购款 3,000.00
万元。2024 年 11 月龙宇控股与天好信息签署《资产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收购方
由龙宇数据公司变更为龙宇控股。截止 2024 年 12 月 31 日,原由龙
宇数据公司、龙宇控股、上海天好签订的“框架协议”尚未终止,原龙宇数据公司预付的 3,000.00 万元股权收购款也未收回。我们通过访谈等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收购预付款的可收回性等,我们也无法判断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投资者索赔
2024 年 4 月 29 日,龙宇数据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投资者陆续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龙宇数据公司赔偿投资损失等。截止 2024 年 12 月31 日,龙宇数据公司所涉标的金额总计约为 849.38 万元,龙宇数据公司根据承担损失的可能性累计计提预计负债 509.63 万元。我们执行了访谈、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无法判断投资者索赔事项对龙宇数据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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