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人员组成......3
第三章 职责权限......4
第四章 议事规则......5
第五章 附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协调、内部审计的组织、监督审计决议的执行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如有)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者免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有关职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董事会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的财务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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