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银行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四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
(二)平等性原则,平等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本行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本行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本行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若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本行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经营管理信息;
(四)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本行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二)设置并公布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邮,咨询电话、传真和电邮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反馈投资者;
(三)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及投资者教育基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及时召开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并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参会便利和交流时间;
(五)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六)依法合规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七)积极探索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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