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3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本行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本行的董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三)本行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本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五)本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六)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七)本行放弃债券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八)本行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适用于本行已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范围相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及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本行职务或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本行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本行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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