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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6 17:54:06 股吧网页版
贵阳银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关
联交易行为,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独立、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
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本行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本行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不得直接
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本行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拆分交易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第三条 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分别简称证监会、上交所)及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类型的不同定义以及对关联交易标准的不同划分,本行分类识别关联方,分类界定关联交易类型,分类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审批、信息披露、统计备案、报告报送等程序。

第四条 本行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
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

本行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关联交易实施监督。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

本行应在管理层面设立跨部门的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应当包括合规、业务、风控、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审查、关联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务。具体成员部门及工作职责在本办法第八章中明确。

第二章 关联方的范围及分类

第五条 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或非法人
组织。

第六条 本行的关联方分为金融监管总局、境内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
金融监管总局定义的关联方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定义的关联方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人。
以上关联方的界定详见本办法附件 1。

第三章 关联方的报告与管理

第七条 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自然人应当自其成为本行主要股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自其成为本行的主要股东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其关联方情况;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
应当在变动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报告。

第八条 上述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报
告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第九条 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各控股子公司在日常业务
中,发现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符合关联方的条件而未被确认为关联方,或者发现已被确认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条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本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报告。

第十条 本行应当按要求向监管部门、董事会报送关联方信
息,报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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