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本公司股份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变动公司股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境内上市股份
(A 股),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 A股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 A 股股份。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总裁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但若该人士并非亦为主要股东1,则担任公司董事或总裁的配偶除外);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 1.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2.受益
人,3.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以上(一)至(四)项所涉及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中计算公司股份总数时,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行的 A 股和 H 股。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时,应当合并计算其持有的 A 股和 H 股。计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数量、减持比例时,仅计算其减持 A 股的股份数量。
1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 5%或以上 H 股或 A 股的权益的个人及法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以保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沪港通买卖公司股票的,还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沪港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章 持有、变动公司股份及锁定期
第五条 属于中国境内证券从业人员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同时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关于证券从业人员持有、交易股票的相关规定,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公司境内上市股份(A 股)或者其他具有该类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该类股票和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其名下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如名
下所持股份为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或者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五)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所持公司 A 股股份还应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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