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下合称有关法规),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及时报送。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报送事宜。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牵头落实部门,负责统筹、汇总、归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文件并根据相关规定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办公室报送所辖事项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视具体情况按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并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定义之内幕消息/内幕信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包括符合以下表述的具体消息或资料:
(一)关于公司、公司股东或高级人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
(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第五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有关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原因、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其中,属于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