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1-12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 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
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 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 容而引致之任
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 成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991)
公告
須予披露的交易
請參 本公司日期為2006 年3 月27 日之通函, 容有關本公司與廣東核電公司於2006
年1 月25 日簽訂了投資協議,以建設及運營寧德核電工程2 台1,000 兆瓦級核電機組。
董事會宣布,於2008 年11 月11 日,本公司同意向寧德核電公司增加出資,以建設及運
營寧德核電工程。
須予披露的交易
由於代價比率(定義見上市規則第14.07 條)高於5%但低於25%,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
章,投資事項構成了本公司之須予披露的交易,並須遵從上市規則第14.34 至14.39 條所
載的通知、公告及寄發通函之規定。
一份載有投資事項詳情的通函將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寄發給股
東。2
背景
請參 本公司日期為2006 年3 月27 日之通函, 容有關本公司與廣東核電公司於
2006 年1 月25 日簽訂了投資協議,以建設及運營寧德核電工程2 台1,000 兆瓦級核電機
組。
根據投資協議,本公司與廣東核電公司同意分 按照49%及51%的出資比例以現金方式向
寧德核電公司投入註 資本,以建設及運營寧德核電工程2 台1,000 兆瓦級核電機組。在
投資協議項下,該工程總投資額約為人民幣23,442,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26,575,218,229
元),須以中國相關政府機構核准作實。寧德核電公司的註 資本為該總投資額的20%(即
約為人民幣4,688,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5,314,590,183 元),本公司需向寧德核電公司
投入註 資本約為人民幣2,297,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2,604,013,150 元);廣東核電公
司則需向寧德核電公司投入註 資本約為人民幣2,390,88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
2,710,440,993 元)。本公司之該項出資已根據上市規則第14.44 條的規定獲股東批准。
寧德核電公司已於2006 年3 月註 成立,現為本公司的合營公司。於本公告之日,本公
司已向寧德核電公司投入註 資本約為人民幣313,6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355,515,248
元)。
根據寧德核電公司日期為2008 年2 月3 日的股東會決議,寧德核電公司實施股權結構調
整方案,據此,本公司在寧德核電公司的出資比例由49%下調至44%,而廣東核電公司在
寧德核電公司的出資比例由51%下調至46%。福煤集團成為寧德核電公司的股東,其出資
比例為10%。
寧德核電公司為建設及運營寧德核電工程而成立。寧德核電工程的建設規模原為建設2 台
1,000 兆瓦級核電機組。根據國家發改委的《關於調整福建寧德核電項目建設規模的通知》
(發改辦能源 [2008] 73 號),寧德核電工程的建設規模已改為建設4 台1,000 兆瓦級核電
機組。故此,寧德核電工程的總投資額由約為人民幣23,442,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
26,575,218,229 元)增加至約為人民幣49,342,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55,936,968,598 元)。
因此,本公司、廣東核電公司及福煤集團須向寧德核電公司的註 資本作進一步出資。3
投資詳情
經上文所述向寧德核電工程增加投資後,寧德核電工程的總投資額將達約人民幣
49,342,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55,936,968,598 元)。寧德核電公司的註 資本佔工程總
投資額約20%,即約為人民幣9,870,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11,189,207,573 元),本公
司在寧德核電工程的資本承擔總額將合共達約人民幣4,343,000,000 元(約相等於港幣
4,923,478,064 元), 故本公司需以現金方式向寧德核電公司增加出資約為人民幣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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