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8-11-12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发电”)二○○八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08 年11 月11 日上午九时在北京市宣武
区广安门内大街338 号港中旅维景国际大酒店3 层多功能厅召开。北京市浩天信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唐发电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决议有效性
及合法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大唐发电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 大唐发电《公司章程》;
2、 大唐发电《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
3、 大唐发电第六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大唐发电第六届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5、 大唐发电第六届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6、大唐发电发布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公告》;
7、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大唐发电董事会召集。大唐发电于2008 年9 月26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等
事项。
经审查,大唐发电就本次股东大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大唐发电《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大唐发电董事长翟若愚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大唐发电《公
司章程》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共5 人,代表股份
8,717,416,410 股,约占截至股权登记日止大唐发电已发行总股本的74%,其中,内
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5 人,代表股份7,822,700,998 股,约占大唐发电内资股
的92.42%,约占大唐发电总股本的66.41%;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及授权代表人数1
人,代表股份894,715,412 股,约占大唐发电境外上市外资股的26.98%,约占大唐
发电总股本的7.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大唐发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大唐
发电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大
唐发电《公司章程》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大唐发电《公司章程》与《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
表决,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为江西大唐国际新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为山西大唐国际运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出资建设丰润热电项目一期2X300MW 燃煤供热机组工程的议案》;
4、《关于与中国大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5、《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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