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217 号文批准,由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
公司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00134881536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27,502 万股,于 2018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SECURIT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邮政编码:2100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8,636.103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确
定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其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即公司总裁)、副总经
理(即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条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
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
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积极践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和证券行业“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文化理念,深入融合公司特色企业文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开展各项证券业务,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充分发挥证券公司的功能性作用,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为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为员工提供发展空间、为股东提供稳定回报、为社会作出应有贡献,积极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证券
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
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公司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设立控股或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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