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对于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应严格保密。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或座谈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 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 箱,如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e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e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公司应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平台名称及访问地址,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或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和建议。
公司安排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者接触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接受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其出具单位证
明、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承诺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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