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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7:03:28 股吧网页版
南京证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部门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二)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三)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四)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并且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五)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且在依法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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