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务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是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身份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或由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独立董事委员连任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年。委员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权的相关职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如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整改和问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董事会办公室协同
财务部门、内部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