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
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为保障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 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该委 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行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
协助董事会审订本行人力资源战略和薪酬战略;研究审查 有关董事及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筛选标准、提名及委任程序并履行其提名、审查和监控职 责以强化本行的公司治理架构。
第二章 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委员人选由本委员会提名,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人力资源管理和财务管
理等方面必要的知识和经验,以处理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 和薪酬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如委员辞任将导致本委员会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制度或本行章程的规定,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委员会职权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本行的人力资源和薪酬战略,并督促有关战略的实施。
(二)定期重检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并根据本行战略规划、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提出建议。本委员会应定期检查监控本行对于高级管理层的需求,以确保本行在其进行运作的市场中保持有效的竞争力;本委员会还应定期审查和监控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规模和构成,并就必要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定期重检有关董事及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筛选标准、提名及委任程序。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就董事候选人、行长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如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有变动需要或有空缺产生,本委员会应在综合考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委员现有的技能、知识和经验以及本行业务需求的基础上,提出对所需候选人的基本要求和筛选的客观标准,报董事会批准。
(五)就提名或者任免有关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筛选标准及提名程序,对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以及专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对行长提名的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总监、风险总监、首席信息官、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对审计
委员会提名的本行总审计师候选人进行初步审查。
(七)选择并提名有关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八)审议本行的薪酬、激励政策,并督促实施;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及激励方案;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并进行考核,就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
(九)审议本行员工行为准则并督促高级管理层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
(十)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行政支持,有权自行接触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二)总行各部门应积极协助本委员会的工作。
(三)本委员会有权获得秘书服务,以确保委员会议事规则及其相关规定均得到顺利实施。高级管理层应全面支持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其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层的任何成员及员工对本委员会任何委员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尽量全面的回答。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本委员会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四)本委员会有权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员列席本委员会的会议。
(五)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本行人力资源及薪酬政策与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并就有关发现及高级管理层的回复进行研究后向董事会报告审查结果及建议。
(六)委员会在必要及适当时,经董事会批准,可设立及撤销专项附属委员会或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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