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4-23
Ernst&YoungHuaMingLLP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Tel 电话·: +861058153000
Level17,Ernst&YoungTower 中国北京巿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Fax 传真·: +861085188298
OrientalPlaza,1EastChangAnAvenue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ey.com
DongchengDistrict 邮政编码:100738
Beijing,China100738
关于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审计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行”或“发行人”)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2024
年度财务报表”),并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
70008878_A01 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
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表发表审计意见,不是对上述 2024 年度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1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我们以对上述 2024 年度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工作为依据,对贵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关于诉讼仲裁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存在相关未决诉讼。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行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以及境内一级控股子公司
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 1 亿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 5 宗,涉案本金金额约人民币 269,861.80 万元,占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涉诉案件总金额 50%以上。
(二)是否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1、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述案件案由分别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营业信托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均系发行人从事主营业务产生的纠纷。
上述案件涉案本金金额约人民币 269,861.80 万元,约占发行人 2024 年末经审计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0.096%,占比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发行人对于诉讼相关预计负债的计提原则如下:
当诉讼相关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发行人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确认预计负债金额时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发行人对于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的诉讼和仲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发行人经过评估后认为其很可能败诉,会根据诉讼和仲裁的情况,估计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金额,反之则不计提预计负债。
上述案件中,1 宗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