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行通过发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三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
应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本行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专户。
第四条 本行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每月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
(四)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本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本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本行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
的投向。
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资金的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有权审批人审核后使用。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公告。
第六条 在本行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
第七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在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本行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本行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八条 本行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九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单个募投
项目完成后,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本行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条 若募集资金使用涉及具体投资项目,募投项目
全部完成后,本行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行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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