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王中喜、王琛、上海柏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三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氟业”)15,000 万元出资额(对应丰瑞氟业 69.9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中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丰瑞氟业 69.90%的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公司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披露了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在相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3、公司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包括取得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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