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二五年五月
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持续督导意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德邦证券接受复星高科委托,担任其收购海南矿业项目之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德邦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海南矿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证券法》
和《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和审慎核查,结合 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德邦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海南矿业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持续督导意见正文所列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海南矿业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发布的相关公告。
释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持续督导意见 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
购报告书之 2025 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收购人、复星高科 指 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复星产投、转让方 指 上海复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海南矿业、上市公司、公司 指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复星高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复星产投持有的上市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本次 指 公司 597,286,4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4%。
股份转让 本次收购完成后,海南矿业的控股股东仍为复星高科,实
际控制人仍为郭广昌先生。
《收购报告书》 指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财务顾问、德邦证券 指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352,396,51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7.31%。复星产投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97,286,4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34%。收购人直接持有复星产投 100%的股权,为复星产投的控股股东。收购人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49,682,95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64%,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复星高科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复星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 597,286,43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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