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文件要求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的现金股利支付率。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与期间间隔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当公司不满足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影响公司持续经营重大事项的,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每年进行两次利润分配,分别为年度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经营管理层拟订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可
以由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除公司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或者股东会批准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净利润的30%。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如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具体如下:
董事会制订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对本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与中小股东沟通方式),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和变更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经特别决议批准。股东会应当为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按照参与表决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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