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601968 证券简称:宝钢包装 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 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时间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对相关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三)变更内容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关于不属
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会计准则解释等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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