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2027年)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的经营情况、公司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健全现金分红制度,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可持续发展。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 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利润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若公司无重大投资或重大支出事项,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若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4、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 本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调整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1、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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