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7
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0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行权履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全体董事。
第二章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 6 名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发展和提名与薪酬 3 个专门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专门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制订各自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方式、议事程序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章 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公司信息;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
(四)提出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缓开董事会会议和暂缓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的建议;
(五)出席所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
(六)根据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委托,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予以配合;
(七)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开展工作调研,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八)按照有关规定领取报酬;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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