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一、 《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行政处罚 ......4
二、 《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诉讼仲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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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建设银行的委托,担任其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发行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建设银行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出具
了《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出具《关
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2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现就《审核问询函》要求核查的法律相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
的定义、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所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生效司法文书执行。上述承诺为本所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所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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