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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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副本材料均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2. 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并不就任何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事宜发表任何意见。
3.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公司按照有关
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
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5年 3月 30日,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提请召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 2025年 4 月 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
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4 月 3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hkex.com.hk)发布/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告和通函。
2025年4月22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
1.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63 人,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12,615,033,3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42280%。
2.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60
人,持有或代表公司 A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6,280,022,349 股,占公司 A 股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0147%。
3. 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持有或代表公司 H 股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5,806,009,584 股,占公司 H 股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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