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翁晓健律师、赵婧芸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53 号《关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以及发行人的相关要求,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审核问询问题 3.2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经营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具体业
务内容、经营模式、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2)公司是否
具有相关业务开展的资质,经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经营广告业务、互联网业务,具体业务内容、经营
模式、报告期各期的收入、利润规模及占比情况。
1. 广告业务
(1) 广告业务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告业务,主要指为第三方提供广告服务业
务。根据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规定,
广告服务包括互联网广告服务、其他广告服务,其中互联网广
告服务指提供互联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及其他互联网广告
服务,其他广告服务指除互联网广告以外的广告服务。
(2) 发行人涉及广告业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国内大型零售商超企业,主营业务
为零售业,主营业务中不涉及广告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存在“广
告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和发
行”等可能涉及广告业务的表述,相关主体并未实际开展该等
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主体 经营范围描述 实际经营 是否实际开
业务 展广告业务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广告服务 商业零售 否
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 商业零售 否
代理
广东百佳永辉超市有限 广告业务 商业零售 否
公司
安徽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 商业零售 否
代理
广告的设计、
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制作、代理和 商业零售 否
发行
贵州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广告设计、 商业零售 否
代理
福州闽侯永辉超市有限 广告设计、 商业零售 否
公司 代理
永辉超市河南有限公司 广告发布;广 商业零售 否
告设计、代理
设计、制作、
华东永辉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发布国 物流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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