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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8:44:40 股吧网页版
永辉超市: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7


证券代码:601933 证券简称:永辉超市 公告编号:2025-058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 2017 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002697.SZ,以下简称红旗连锁)股份并成为其持股 5%以上股东。2025 年 4
月 21 日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期间,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减持红
旗连锁股票 1360 万股,持股比例由 11%下降至 10%。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触及
5%整数倍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停止交易,直至 2025 年 7 月 21 日
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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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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