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将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的证监会监管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其具体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五)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六)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对信息披露承担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事项的要求,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且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或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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