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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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175 号
致: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版传媒”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版传媒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版传媒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177 号 10 楼会议
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取消监事会设置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 关于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取消监事会设置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2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3 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7.《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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